東莞環保:污染物排放標準要以經濟、技術條件為依據
自然的邏輯就是控制污染的產生源,排放污染物的設施場所就成為環境保護法的管控對象。這些對象無非是工業企業、生活設施、農業生產活動,即一、二、三產業,不同時期監管重點可能不同。在工業化進程中無疑要將工業企業作為重點控制,管控工業污染有兩種途徑,一是關閉污染嚴重的工廠,另一種是工廠不關閉,但要求工廠采取技術措施削減污染物排放。工廠一般是按照標準化生產工藝設計建造的,自然地,控制工業污染物排放采用標準來度量就有針對性,標準最基本的特點是對重復性事物而建立的統一的技術要求。這樣就發明了排放標準這一工具來限制工業排放。
排放標準的確立思想有兩種。一是以環境容納能力而定。據東莞環保工程相關人士介紹事實上由于環境系統的復雜性,我們不能也不應該將環境容量都拱手讓給既有工廠排污而不要求工廠治理自身的污染,不為將來的發展留出空間。由此來看,以環境容量來確立排放標準這一思路似乎不可行。另一種確立標準的思維是,既然工廠是依靠技術設備形成的工藝流程,污染物是生產流程產生的,采取反污染技術一定能抵消污染物向環境的排放量。然而在實踐中,即使同類工廠也會因為管理人員的能力水平存在差異,從而導致最終技術方法有所不同。因此,從環境公平的角度來看,給出一個數值標準更加相對科學合理,而不是直接規定采用何種技術。
但是,這里面還存在著另外一個問題。如果污染源或者行為活動不具有規律性,多為無組織排放,例如,建筑施工揚塵排放、生活垃圾填埋廠的惡臭氣體等,對排放到環境中污染物含量的測量非常困難甚至無法度量,這時,制定數值化的排放標準難度就很大。因此,規定這樣的污染物產生源、行為活動的操作技術規范就成為排放標準要攻克的技術難點,自然就產生了一種規范技術要求的排放標準。例如,美國規定排放標準的概念范疇就要大些。美國《清潔空氣法》分為“污染源特性標準”和“危險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在具體的標準條文規定中將 “排放限值”和“操作標準”兩類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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