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污染企業違法成本低難題,廣東環保條例有那些新規?
環境污染企業違法成本過低是一直是我國環保治理中的老問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也有回應。按照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所有處罰都應該在上位法的幅度內,不能超越,因此修訂草案里面的罰款都是按照上位法的規定制定的細化規定,其中按日加罰的規定是比較有震懾力的措施。以下是詳細說明:
1、修訂草案著重強調要“污染者擔責”,提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擬規定,排污者是環境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對其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和造成的環境污染擔責。
2、并且,為避免出現排污者污染環境卻由政府“買單”的情況,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還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因排污者過錯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而支付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排污者承擔。
3、為應對突出的環境污染問題,修訂草案還增加了對水、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方面的內容,明確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時,應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駕駛、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戶外體育課等相應的應對措施。
4、為強化對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查處,防止“以罰代刑”,增加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應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構成犯罪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加大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環境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增加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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