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三原則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
《環保法》修訂前,我國環保法律和行政法規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罰款處罰額度,嚴重低于企業的防治污染成本和違法生產收益,“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普遍存在。這導致企業在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引導下,寧可選擇違法,承擔相對輕微的法律責任,也不愿履行防治污染的法定義務。這成為環境違法案件頻發、違法排污企業屢罰屢犯的一個重要原因。如何扭轉“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是社會各界關注的一個焦點。
解決環境問題,不能僅僅滿足于罰款和對有關責任人處罰,要讓老百姓受到的損失得到補償。東莞環保公司介紹我國法律有很大的缺陷,對環境責任的認定有缺陷,把人處理完了,案件就算完了。修訂《大氣法》,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有幾個原則要遵循:
1、針對超標排污企業,所征收的環境稅費一定要高于其治理成本,否則企業在治理污染上是沒有積極性的;
2、環境損害必須要賠償,這種責任是終身的、不可推卸的;
3、必須沒收違法者的非法所得,污染環境那部分的非法所得通過計算要全部沒收,讓違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甚至傾家蕩產。
另外,國外對責任者的認定是越多越好,因為形成大的環境污染不是一個老板、一個企業賠得起的,相關連帶責任人,包括給企業貸款的銀行、保險公司,從企業分過紅的股東,只要是企業造成環境污染事件,直接責任人賠償不起的時候,相關金融機構、投資方等都要連帶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