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執法難題?
隨著環境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環境執法工作不斷得到加強。環境執法不單純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關系到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個方面的綜合問題。目前,環境執法難在全國是一個普遍現象,其因素也是多方面的,特別是一些地方主義等,那么如何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執法難題?
加強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的軟、硬件還缺乏堅實的基礎,全國范圍內還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環境執法難的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要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發揮法律保障,從嚴從重處理抗法行為,讓企業無法承擔抗法成本。如 “兩高”司法解釋中指出,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地方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出臺更加嚴格的地方性法規。
2、強化信息公開,讓地方保護主義失力,讓說情風不再盛行。對于抗拒執法的企業或者個人,要在第一時間進行公開,或通過媒體曝光,充分發揮社會和輿論監督的力量,讓地方保護主義失去掩蓋和袒護的力量,堵住說情之門。此做法應成為常態,這樣企業會將主要精力用在環境治理的投入和維護上,從而為環境治理改善打下基礎。
3、提升執法效能,確保遇到問題必能揪出,揪出問題必能處理,處理問題必有效果。通過提升執法效能,疏堵結合,為企業在環境保護領域打造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相信企業抗拒執法的現象會逐漸減少。
4、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要廣泛開展普法宣傳,利用世界環境日等有利時機,在社會上宣傳,進企業廠區宣傳,讓環境守法受到社會支持、企業認可、人人參與。
查擺環境執法的難點,探討環境執法相關體制、機制建設,以期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執法氛圍。對于促進各級政府樹立正確發展觀和政績觀,維護環境法制的尊嚴,全面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實現我國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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