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突破危廢處置難題需要強有力的抓手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工業危險廢物的產量越來越大,且種類繁多、性質復雜、分布廣泛、管理難度較大。當前,危險廢物是我國環境管理的一個薄弱環節,特別表現在對危險廢物的管理上。
首先是危險廢物處置難管理。非法轉移傾倒危險廢物的從業人員大多無正當職業,有的是當地農民工,采用改裝車輛裝載危險廢物,并運到人跡罕至、交通不變的地區傾倒或簡單掩埋,有的選擇在夜間企業聚集地進行偷排,有的趁夜晚無人時在路邊隨意傾倒。
其次,非法處置危廢案件難破獲。非法處置危廢的行為具有流動性強、排污隱蔽、作案時間短等特點,一些產廢企業將危廢通過暗管偷排,如果沒有群眾發現并及時舉報,執法部門很難發現相關線索。
第三,基層執法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基層執法人員對于危險廢物名錄及其特征認知不足,導致在管理上存在漏洞。針對發現的違法問題,處理措施有限,往往需要交警、工商等部門配合處置,查處更需公安、紀檢監察等部門配合。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提高和改善環境質量已成為當務之急,危險廢物的污染問題已越來越突出,我國政府已逐步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危險廢物的管理與處理處置技術的研究已成為國家科技攻關的重點。為破解危廢處置難題,
以下幾點少不了:
1、勤排查。危廢日常監管中經常性做好7方面的排查,即排查產廢單位實際產生種類和數量與環評的相符性;排查危廢經營單位的次生危廢和再生產品實際流向與審批要求一致性;排查危廢重點監管源和經營單位對整改要求的落實,及其堆放及自建處置利用設施的規范性;排查關閉取締企業遺留危廢貯存處置的安全性;排查危廢舉報調查處理、落實整改到位的合規性;排查危廢標識標簽規范化,申報量、貯存量、轉移量,臺賬檔案的完整性;排查工業園區、重點工礦企業廢棄河道、廠房、坑塘等可能存在違法違規堆存、填埋危險廢物等情況。
2、嚴把關。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審批中,特別注意危廢產生量和利用處置去向,嚴格把好環境準入關,逐家核清危險廢物產生量,科學分析預測危廢增長趨勢。同時,實施有獎舉報,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廣泛深入宣傳,使人們能夠深刻認識到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危害性。
3、重處罰。聯合司法部門打好組合拳,對主觀惡意傾倒危廢的企業和個人,在加大經濟處罰的同時追究刑事責任。在危廢案件辦理中,對數量大且已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產廢單位環評中明確為危廢的情況,根據環評報告和批復、驗收意見、案件筆錄等快速鑒別并出具認定,作為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處理。對已確認產廢單位,但環評中未明確為危廢的,按程序對涉案污染物取樣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檢測,檢測報告隨案一并移交公安機關。
首先是危險廢物處置難管理。非法轉移傾倒危險廢物的從業人員大多無正當職業,有的是當地農民工,采用改裝車輛裝載危險廢物,并運到人跡罕至、交通不變的地區傾倒或簡單掩埋,有的選擇在夜間企業聚集地進行偷排,有的趁夜晚無人時在路邊隨意傾倒。
其次,非法處置危廢案件難破獲。非法處置危廢的行為具有流動性強、排污隱蔽、作案時間短等特點,一些產廢企業將危廢通過暗管偷排,如果沒有群眾發現并及時舉報,執法部門很難發現相關線索。
第三,基層執法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基層執法人員對于危險廢物名錄及其特征認知不足,導致在管理上存在漏洞。針對發現的違法問題,處理措施有限,往往需要交警、工商等部門配合處置,查處更需公安、紀檢監察等部門配合。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提高和改善環境質量已成為當務之急,危險廢物的污染問題已越來越突出,我國政府已逐步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危險廢物的管理與處理處置技術的研究已成為國家科技攻關的重點。為破解危廢處置難題,
以下幾點少不了:
1、勤排查。危廢日常監管中經常性做好7方面的排查,即排查產廢單位實際產生種類和數量與環評的相符性;排查危廢經營單位的次生危廢和再生產品實際流向與審批要求一致性;排查危廢重點監管源和經營單位對整改要求的落實,及其堆放及自建處置利用設施的規范性;排查關閉取締企業遺留危廢貯存處置的安全性;排查危廢舉報調查處理、落實整改到位的合規性;排查危廢標識標簽規范化,申報量、貯存量、轉移量,臺賬檔案的完整性;排查工業園區、重點工礦企業廢棄河道、廠房、坑塘等可能存在違法違規堆存、填埋危險廢物等情況。
2、嚴把關。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審批中,特別注意危廢產生量和利用處置去向,嚴格把好環境準入關,逐家核清危險廢物產生量,科學分析預測危廢增長趨勢。同時,實施有獎舉報,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廣泛深入宣傳,使人們能夠深刻認識到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危害性。
3、重處罰。聯合司法部門打好組合拳,對主觀惡意傾倒危廢的企業和個人,在加大經濟處罰的同時追究刑事責任。在危廢案件辦理中,對數量大且已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產廢單位環評中明確為危廢的情況,根據環評報告和批復、驗收意見、案件筆錄等快速鑒別并出具認定,作為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處理。對已確認產廢單位,但環評中未明確為危廢的,按程序對涉案污染物取樣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檢測,檢測報告隨案一并移交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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