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排污大戶豈能以罰代管?
眾所周知,當前我國的水資源保護形勢非常嚴峻,水污染嚴重與污染防治滯后,水體調節功能弱化與水環境不斷惡化等矛盾十分突出。近年來的幾起重大水污染事件一再表明,在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的改善上我們只能進步,不能原地踏步,更不能退步。任何企業,不管規模有多大,貢獻有多大,名聲有多高,只要是違反環境法律法規超標排污,就必須依法停產整頓,污染環境、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違法者必須付出高昂的代價。
長期以來,我國的環境法律法規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定處罰力度較弱,排污收費標準低,對超標排污行為罰款數額不足,對某些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過輕,對惡意違法行為缺少有針對性的處罰手段,造成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相對于違法者所取得的高額利潤來說,處罰金額微不足道,無法起到應有的懲戒作用。
誠然,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曾表決通過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違法成本,增強了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但是,筆者以為,現行規定的排污收費或罰款,還不足以制止環境違法行為。為此,必須適當提高排污收費標準和罰款額度,以增強企業守法的自覺性。此外,現在環境污染事故不少,其中不乏重大污染事故,但能按照刑法規定處理的寥寥無幾。因此,環境立法工作還要進一步加強,對環境污染行為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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