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掛牌督辦落實問責制,讓履行任性起來
一個環境違法行為一旦被環保部掛牌督辦,這個環境違法行為必將受到嚴厲懲罰。但是在一些地方,違法企業還是我行我素,儼然沒有這回事;監管部門層層轉發文件,層層不去監督落實。如何讓掛牌督辦落實問責制,變“旅行”為“履行”這是一個值得大眾思考的問題。
掛牌督辦是環境保護部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重污染環境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違法案件辦理提出明確要求,公開督促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辦理,并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接受公眾監督的一種行政手段。從《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給出的定義看,環保掛牌督辦令主要針對嚴重污染環境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違法案件,而非輕微的環境違法案件,這些重大案件辦理情況關乎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務必嚴格依法快速辦理,沒有理由拖沓推諉。地方環保部門本應按照環保掛牌督辦令落實監管責任才是,監管部門層層不去監督落實,讓督辦令成為旅行文件,著實令人憤慨。
沒有問責,責任就落實不下去。排污企業對地方GDP貢獻巨大,對排污企業依法嚴懲無疑是從地方政府身上“割肉”,如果地方政府及環保主管部門為排污企業違法開脫,必然導致環保監管、排污企業排污的任性。據東莞環保介紹對于環保掛牌督辦令落實不力的追責處理,有關法規規定得非常明確.2009年環保部出臺的《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就明確了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對督辦事項拒不辦理、相互推諉、辦理不力的責任。新環保法更是一針見血地指出,地方各級政府、縣級以上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決定的而未作出的,除了要接受行政處分外,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更需指出的是,前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的《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還明確要求,嚴格責任追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資源環境生態嚴重破壞的要記錄在案,實行終身追責,不得轉任重要職務或提拔使用,已經調離的也要問責。對履職不力、監管不嚴、失職瀆職的,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監管責任。
生態文明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內容,治理污染是生態文明建設成敗的關鍵所在。對于環保掛牌督辦令的推諉落實,必須抓住問責這個牛鼻子,敢于碰硬,敢于問責,敢于得罪人,通過依法問責一個,警醒一片,推動環境保護管理責任落實到位,環保掛牌督辦令才能真正執行起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