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霾常駐,按日處罰待加快推進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我國對違法排污行為的懲處力度偏輕,立法的腳步滯后于加嚴執法要求的需要,處罰力度遠遠低于環境污染的嚴重程度,雖然對企業違法排污行為實行按日處罰,這幾年來一直呼聲不斷,而直到目前卻未能實施推廣。從目前我國環境污染情況來看,按日處罰是提高違法成本的最有力的手段。
對企業違法排污行為實行按日處罰,這幾年來雖然一直呼聲不斷。但是,直到目前,在國家立法層面仍然沒有相應的規定。個別地方有所嘗試,但是還沒有推廣開來。一些地方在修訂草案中列入了按日處罰的內容,但是,到最后審議通過時就不見相關內容了。之所以被刪掉或者被弱化,主要還是考慮到經濟發展:一是擔心處罰太嚴,于激烈的招商引資競爭不利;二是擔心很多企業會承受不起高額的罰單。所以在修法或立法的過程中,對于是否采用這一條款,各地都很慎重。環境執法要像鋼鐵一樣硬,就需要賦予執法部門銳利的武器,而不是光唬人。從目前來看,按日處罰是提高違法成本的最有力的手段,亟待加快推進。從面臨的環境形勢來看,我國環境違法行為普遍存在,很多企業明目張膽、有恃無恐,公然違法以至于抗法,我們迫切需要更有效的法律武器以遏制環境污染的蔓延。其次,從經濟角度來看,我國已經具備實行這個法律的基本條件。其三,寬松的處罰標準扭曲了資源環境價格,企業生產經營的真實成本不能完全反映出來,這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其四,我國正在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法律制度是基礎性、根本性、保障性的制度,如果法律制度的效力有限,必然影響整個制度體系的運行效率。
對違法行為進行按日處罰,即有利也有弊,不能只看到罰款額度可能增加的一面,還應該看到其有利的一面,嚴格的處罰將會促使企業改善管理,研發新技術新產品,進而提升發展質量和競爭水平。被寵壞的企業是長不大、經不起風雨的。一些走出去的企業因環保而遭遇滑鐵盧,就是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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