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該如何應對污水處理
東莞環保發現,每個企業都建污水處理廠,在某種情況下,可能會造成重復建設。那么,廠廠都建污水處理廠有必要嗎?我國新建有污染的企業,建設時要配套建設污水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這些要求一般在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環保部門對項目環評的批復中都有體現,我國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也做了明確、硬性的規定。
一是企業污水中如果有特殊物質需要處理或獨處一地的,需要建設自己的污水處理廠。經濟開發區、工業聚集區或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一般都是采用生物法處理有機廢水。而化工廠、制革廠等企業排放的廢水中,往往含有有毒、有害物質,這些物質對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使用的菌種構成威脅,甚至可以導致處理設施的菌種死亡。一旦附近有新的企業成立,或者有企業準備新建污水處理系統,政府就會建議他們不必自己興建,只需要鋪一條管道把污水排進3家企業合力建設的污水處理廠就可以。
二是在同一地區有多個同類廠或排污成分相近的企業,可以集中建設污水處理廠共用。在這方面,德國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在德國最大的內陸港城市杜伊斯堡,有兩家大型的藥品廠和一家造紙廠,這3家企業合建了一家污水處理廠,并使之形成一家獨立的股份制企業,再由政府出人、出策來管理和監督。因此,這些工廠的廢水不能直接進入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處理,企業需要建設自己的污水處理廠。另外,獨處一地的企業,需要建自己的污水處理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