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動真格,推進不力將通報
目前已有7個鎮、園區完成高污染燃料單位及個人整治,但仍有部分鎮街工作開展不盡如人意。市環保局表示,接下來將強化工作問責,對高污染燃料禁燃推進不力的鎮街給予通報。
一、高污染燃料設施6月底前要拆除或改用清潔能源
從2014年起,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建成區和珠三角地區城市建成區均應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其他城市禁燃區面積應達到城市建成區面積的60%以上;禁燃區內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類燃燒設施要在2014年底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精神,推進東莞大氣污染減排工作,進一步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東莞市于2013年12月27日印發了《關于劃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通告》(東府〔2013〕158號),明確莞城街道、東城街道、南城街道、虎門鎮(除沙角電廠群)、長安鎮、塘廈鎮、東莞松山湖高新科技產業園區、東莞生態產業園區、長安濱海新區全轄區、虎門港產業園區部分區域以及其他鎮街建成區(含中心區)以上的范圍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簡稱禁燃區),面積約為1163.329平方公里。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其中,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要求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潔能源。
二、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年底前消除
從7月份開始,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工作將進入執法階段,各鎮街、園區組織轄區內相關職能部門對使用高污染燃料單位或個人進行全面執法檢查,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下發行政命令;對涉及其他環境違法行為的作出行政處罰。屆時,東莞將對逾期不履行行政命令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爭取到今年底前基本消除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現象。
在強化問責方面,接下來,全市將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各鎮街、園區要每月及時報送《禁燃區使用高污染燃料專項檢查表》及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市環保局將建立每月通報制度,并從7月份開始執行(7月初通報截至6月30日的高污染燃料設備情況),對工作落實不到位、進度緩慢的鎮街、園區,市環保將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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