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法與新環保法相遇,能否和平相處?
由于環評的腐敗,導致企業或項目可以先上馬后補辦,未批先建、邊建設邊環評邊上馬等種種環評風暴頻頻上演,加上近年來,霧霾頻頻圍襲,環評卻沒有發揮其閥門的作用,這讓公眾看到了我國污染治理的緊迫性,環評法修改的必要性。而今年起新環保開始實施,環評法修改與其相見,那么它們是否能和平相處,環評是否能發揮其閥門作用呢?
環保系統內存在的問題并不只是腐敗,還有現行體制本身的問題。在現有的環保體制下,由于環評機構不獨立,缺乏公信力,環評工作很難開展。一方面環評機構作為事業單位,基本都隸屬于各地環保局,跟環保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而另一方面,由于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是委托方,導致環評工作的埋單人事實上是企業或項目業主。因此,大多數環評項目基本都會順利通過也就不足為奇了,環評報告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環評法卻并沒有跟上環保法修改的步伐。這導致它們之間存在著一些矛盾沖突。據環保工程專業人士了解到由于新環保法增設了“政策環評”制度,擴大了環評范圍,而環評法對環評范圍的規定僅局限于與土地利用有關的方面,以及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范圍,二者在環評范圍問題上產生了明顯沖突。此外,環評法與新環保法在對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的規定上也打起了架。新環保法明確規定了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滿足“三同時”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且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而環評法僅規定建設單位在對建設項目性質、規模、防治污染設施等進行重大變動后需要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而無需符合此前首次批準的環評文件。
環評法若修改,應該讓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環評工作,而不是由主管他們的環保部門來批準報告和審批環評。應該把環評審批權交給大眾,而不是各級環保部門。避免“先建后報”、“先建后批”等行為,環評法若修改應該緊跟新環保法的趨勢,修改為施工、建設、投產必須符合已申報的環評文件。具體來說,應該堅持“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評法的修改應該全面變更為以事后監管為核心、以環評后監督為重點的體系。同時,在環評工作和環評法的修改過程中,應該擴大公眾參與的程度。公眾參與是環評工作中最關鍵最核心的問題,環評法的修改應該首先考慮這一問題。
環保部所屬事業單位中的8個環評機構,將在2015年率先全部從環保部脫離,其他地方的環評機構分批分期也要全部脫離,逾期不脫離的,一律取消環評資質。讓環評陽光化,壓縮環評審批權的空間,強化兩項宏觀控制。“不能把一個不該建的項目放在生態敏感區和飲用水保護源地,要強化行業的污染源總量控制。同時,我們要下放審批權,強化事中和事后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