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現象不能僅靠罰款
環保部門對企業處罰,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但按照現有規定,一些環境違法行為,最高才罰10萬元;而企業運行污防設施的費用,一個月高達100萬元。于是,在權衡處罰與利潤時,很多企業寧愿被罰,也不愿花高價買防污設施。這就是現實中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最好說明。據東莞環保專家介紹由于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現象的存在,目前企業閑置污染治理設施、偷排等現象環境違法行為仍然比較嚴重。
為了扭轉這一局面,草案首次引入“按日計罰”制度,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對此規定,辜勝阻委員認為,加重違法成本靠罰款,力度很輕,好像環保就是征收罰款,實際上并沒有有效治理好污染。“老法主要是以罰代刑,治理污染主要靠收排污費,靠罰款,靠行政的辦法,看來這是完全不能適應新形勢需要的,所以現在如何改變以罰代刑,推動污染入刑是非常重要的。”辜勝阻建議思考如何推動污染入刑的問題,以及如何把法院、檢察院現行的做法吸收到環境保護法的修改中。“環境保護法已經頒布若干年,環境狀況并沒有明顯好轉,有的領域反而是日益惡化,說明我們目前的法律對破壞環境、污染環境行為的處罰不力。”劉振來委員說:“不出事不處理,老百姓不鬧事不處理,新聞媒體不曝光不處理,使得一些違法單位、違法個人的違法成本很低,造成違法主體很多,法不責眾,這是一個重要原因。”
為此,劉振來建議這次修改法律要加大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處罰力度,最大限度地提高違法成本,使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敢輕易碰這條“高壓線”,不敢闖這個“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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