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環境污染如何定罪才好?
近些年,我國在環境治理方面投入很大,但是,由于粗放的經濟發展方式沒有得到根本轉變,治理效果并不理想。加之一些地方政府緊盯GDP不放,不顧自然環境的承載能力,上馬項目時疏于對環境的保護,使我國環境治理面臨更大的壓力。“蓬萊油田溢油”“血鉛超標”等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更是環境危機加劇的突出體現。
嚴懲環境犯罪,既是大勢所趨,也是民心所向。如今,人們對環境質量的追求越來越高,清潔的水、清新的空氣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嚴懲環境污染犯罪,不僅順應了環境保護的大勢,也順應了公眾對環保的新期待。正因為如此,新規定降低環境污染定罪門檻,收獲輿論一片叫好之聲。
東莞環保從規定的內容來看,無論是將過去污染環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定罪的要件,改為一人以上重傷就可以定罪;還是把過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處罰,改為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處罰;抑或明確界定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認定標準,都是從法律上表明對環境污染嚴懲不貸的態度,也直接回應了公眾對環保問題嚴格執法的期待。
不過,考慮當下我國環境保護的現實,在法律條文層面降低定罪門檻、明確定罪標準雖然很有必要,但在環境保護話語權仍然比較弱勢的情況下,只在法律條文方面做到“硬氣”恐怕還不夠,還必須提高法律的執行力和約束力,從制度上收緊籬笆,做到法律之內無例外。完備而嚴厲的法律,有望成為污染制造者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它可以讓排污企業和監管機構有所忌憚,不敢對于我們珍視的環境再胡作非為。但是,如果這記重拳在潛規則面前經常“打空”,恐怕就很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因此,在為環境污染定罪門檻降低叫好的同時,我們也更加期待司法和環保部門以實際行動,從典型污染案例做起,大力提高法律執行力,讓公眾看到法律規章從紙面落實到現實。如此,才能真正對污染環境者起到震懾作用,推動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建設一個山青水綠的“美麗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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