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環評應用范圍
環評即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實現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發展的主要法律手段。建設項目不但要進行經濟評價,而且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科學地分析開發建設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問題,并提出防治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一般是限于對環境質量有較大影響的各種規劃、開發計劃、建設工程等。東莞環評介紹國內外環評應用范圍: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對人類環境質量有重大影響的每一項建議或立法建議或聯邦的重大行動,都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法國,除城市規劃必須作環境影響評價外,其他項目根據規模和性質的不同分為三類:必須作正式影響評價的大型項目,如以建設城市、工業、開發資源為目的的造地項目,占地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資超過600萬法郎的有關項目等;須作簡單影響說明的中型項目,如已批準的礦山調查項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發電設備等;可以免除影響評價的項目,即對環境無影響或影響極小的建設項目。法國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號政令附則中,詳細列舉了三類不同項目的名單。在立法上這比使用“對環境有重大影響”這樣籠統的概念明確得多。
有些國家或地方政府對適用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規定得較為廣泛。瑞典的《環境保護法》規定,凡是產生污染的任何項目都須事先得到批準,對其中使用較大不動產(土地、建筑物和設備)的項目,則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美國加利福尼亞州1970年《環境質量法》規定,對所有建設項目都要作環境影響評價。根據美國有關法律規定,應該進行影響評價的項目,在兩種特殊情況下可不進行,一種是法律另有專門規定的;另一種是為處理某種緊急事態而采取的措施或依法進行的特殊行為,如環境保護局為保護環境采取的行動,國防和外交方面某些秘密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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