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制度轉形升級這三點不能打折扣
環評制度在我國實施多年,在促進經濟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今天的環評存在著越來越多的問題、弊病,環評制度在法規、體制機制、技術等方面上需要進一步的改革轉型升級。近年來,環評行政審批、環評制度改革倍受社會各界關注,那么我國環評制度該如何創新發展呢?
我國環評領域問題確實不少,目前環評所需的前置環節和要件過于龐雜,幾乎涵蓋或涉及了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大部分內容,環評承擔了許多不應當也不必要承擔的責任。環評咨詢機構編制環評文件時間長、評價重點不突出,影響項目進展。具體表現在六大方面:一是未批先建、擅自變更等環評違法違規現象大量存在,背后隱藏監管失職和腐敗問題;二是有的領導干部及其親屬違規插手環評審批,或者開辦公司承攬環評項目牟利;三是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紅頂中介”現象突出,容易產生利益沖突和不當利益輸送;四是環評機構資質審批存在“花錢辦證”現象,后續監管不到位;五是把關不嚴、批而不管、越權審批,不僅導致污染隱患,而且加大權力尋租空間;六是地方環保部門環評審批中腐敗問題易發。因此,改變這么問題必須從下幾方面做起:
一、公眾參與范圍和對象必須明確,規范公眾參與。
推進《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及《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修訂,補充、完善公眾參與的相關內容,明確公眾參與范圍和對象,提高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切實反映環境權益可能受到影響的公眾的真實意見,保障公眾在環評審批方面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二、環評地位明確規劃,細化違法責任追究。
在規劃環評和建設項目環評的銜接上,《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建設項目環評與規劃環評應避免重復。而對于規劃環評對項目環評的指導和制約,《環境影響評價法》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均未作出相應規定。盡管環境保護部出臺了相應的規章,把符合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作為受理、審批具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條件,但因法律效力較低,不具備普遍約束力。
由于規劃環評意見難以形成剛性約束、追責機制不健全,規劃環評對項目環評的約束力有限,造成規劃未評先批現象仍然存在。對此,應根據《環境保護法》規定的保護優先原則,推動《環境影響評價法》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的修訂,進一步明確未進行環評的規劃不得通過審批。嚴格規劃環評審查、審批程序,建立有效的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銜接機制,不斷強化規劃環評對項目環評的指導作用和約束力。根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細化規劃環評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對因未采納規劃環評意見導致的規劃實施后發生生態破壞或環境污染的規劃審批機關、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加大對不執行或不落實規劃環評制度的相關責任人的懲罰力度,讓違法者付出代價。
三、規范簡政放權,依法推進環評審批制度改革創新。
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創新,對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具有重要意義。中央提出簡政放權的改革措施,各級環保部門相應地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下放環評審批權限、制定環評豁免目錄等。這些政策、措施的出臺,得到了當地政府、企業的認可,在當前經濟下行的形勢下,對促進經濟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我國環評領域問題確實不少,目前環評所需的前置環節和要件過于龐雜,幾乎涵蓋或涉及了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大部分內容,環評承擔了許多不應當也不必要承擔的責任。環評咨詢機構編制環評文件時間長、評價重點不突出,影響項目進展。具體表現在六大方面:一是未批先建、擅自變更等環評違法違規現象大量存在,背后隱藏監管失職和腐敗問題;二是有的領導干部及其親屬違規插手環評審批,或者開辦公司承攬環評項目牟利;三是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紅頂中介”現象突出,容易產生利益沖突和不當利益輸送;四是環評機構資質審批存在“花錢辦證”現象,后續監管不到位;五是把關不嚴、批而不管、越權審批,不僅導致污染隱患,而且加大權力尋租空間;六是地方環保部門環評審批中腐敗問題易發。因此,改變這么問題必須從下幾方面做起:
一、公眾參與范圍和對象必須明確,規范公眾參與。
推進《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及《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修訂,補充、完善公眾參與的相關內容,明確公眾參與范圍和對象,提高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切實反映環境權益可能受到影響的公眾的真實意見,保障公眾在環評審批方面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二、環評地位明確規劃,細化違法責任追究。
在規劃環評和建設項目環評的銜接上,《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建設項目環評與規劃環評應避免重復。而對于規劃環評對項目環評的指導和制約,《環境影響評價法》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均未作出相應規定。盡管環境保護部出臺了相應的規章,把符合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作為受理、審批具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條件,但因法律效力較低,不具備普遍約束力。
由于規劃環評意見難以形成剛性約束、追責機制不健全,規劃環評對項目環評的約束力有限,造成規劃未評先批現象仍然存在。對此,應根據《環境保護法》規定的保護優先原則,推動《環境影響評價法》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的修訂,進一步明確未進行環評的規劃不得通過審批。嚴格規劃環評審查、審批程序,建立有效的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銜接機制,不斷強化規劃環評對項目環評的指導作用和約束力。根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細化規劃環評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對因未采納規劃環評意見導致的規劃實施后發生生態破壞或環境污染的規劃審批機關、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加大對不執行或不落實規劃環評制度的相關責任人的懲罰力度,讓違法者付出代價。
三、規范簡政放權,依法推進環評審批制度改革創新。
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創新,對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具有重要意義。中央提出簡政放權的改革措施,各級環保部門相應地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下放環評審批權限、制定環評豁免目錄等。這些政策、措施的出臺,得到了當地政府、企業的認可,在當前經濟下行的形勢下,對促進經濟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相關標簽:東莞環保,東莞環保工程,東莞環保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