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排污收費新動態,排污企業看過來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等有關精神,為確保廣東省實現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促使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廣東省排污費征收標準將實行差別收費政策。新政策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各行業排污企業請仔細看好,并按要求執行。
1、廢氣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等四項主要污染因子,仍執行現行征收標準,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每污染當量1.2元征收,化學需氧量、氨氮按每污染當量1.4元征收。
2、污水中的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因子(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排污費征收標準,每污染當量由0.7元提高至1.4元。
3、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因子均須征收排污費;對其他污染因子按照污染當量數由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在每一廢氣排放口,對所有污染因子按污染當量數由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因子征收排污費。
4、危險廢物排污費、噪聲超標排污費以及其他廢氣、污水中其他污染因子的排污費征收標準暫不調整,仍按現行標準征收。
調整現行差別排污收費政策范圍及計征方法,進一步促使企業自覺減少污染物排放。通知表示,要對全省范圍內應繳納排污費的排污者,其排放的所有收費的污染因子均實行加倍或折價差別排污費征收政策,以進一步促使企業自覺減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或排放量高于規定指標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排污收費標準加二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相關規定淘汰類的,按排污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費標準減半征收排污費。
通知要求,廣東各地要結合行業特點,加強對企業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的監測,切實提高排污費收繳率,并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2016年底前,所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均要實現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對于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無組織排放且難以在線監控的企業,應按照環境保護部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監督性監測數據,嚴格核定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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