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環保:我國現有排污許可證實踐流于形式
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就已開始對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的探索,國內多個省市也建立了排污許可證制度。污許可證制度在我國多個地方都在實施,但總的來說是形式大于內容,操作過于簡單化,不夠精細。
專家介紹我們并沒有把排污許可證制度當作一個真正的核心制度來建立和執行,很多制度是重疊的。據東莞環保專家介紹從理性的狀態看,首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就可作為排污許可證制度前期的最初級許可,但現在環評驗收完與之后的排污管理關系不大,相互脫節。而且我們對于現存污染源的監控和對新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往往由不同的部門管理,相互間沒有很好的銜接。我認為排污許可證能夠作為項目終身的排污身份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可作為許可的前期工作,而不是說等做完環評后再建立一套許可證制度。
《經濟參考報》:2003年原國家環保總局就啟動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立法工作,但在2009年推出征求意見稿之后卻戛然而止。您認為該條例遲遲未能出臺的原因是什么?第一個原因就是之前的草案把所有不同的介質如水、大氣和固廢都攙和到一起。許可證制度關鍵在于精細化管理,水和氣是截然不同的兩種環境介質。如果你把所有的介質都弄一塊兒,沒有操作細節,就成了大雜燴,制度就很容易變成形式主義。這也搞得大家很含糊,不知道這個許可證制度到底是要弄什么。在國外,大氣的許可證和水的許可證完全是分開的。國際上的趨勢就是縱向的按介質管理,而我們則是橫向的綜合性管理。其次,個別產業界也在反對。他們認為本身環境許可的事項就很多了,再弄個排污許可證又給企業套上了一個枷鎖。
之所以如此,就是因為我們沒有建立起以許可證為核心的管理制度。許可證制度使得很多重疊管理可以簡化或取消,實際是給企業減輕了負擔而不是多了一層要求。而且排污許可證實際上是對環保權力的一種法律限制,減少了自由裁定權,也可避免很多人為因素。對此,我們在許可證設計方面需再下一些力氣,結合國外的經驗和我國實際情況,,真正讓其發揮應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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