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違法行為太任性還需要強化力度
近年來,我國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屢見不鮮,在輿論譴責污染企業的同時,要求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呼聲也不絕于耳。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司法解釋,降低環境污染犯罪入刑門檻,公安機關加大查處打擊力度,目前,環境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問題已得到有效遏制。 一些不法分子為逃避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更加隱蔽,今后仍需要完善機制,強化打擊力度。
在環境污染事件頻頻上演的情況下,我國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各地公安機關主動作為、重拳出擊,堅決依法嚴厲打擊,偵辦的環境污染刑案數量大幅上升。東莞環保相關人士了解到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對環境違法適用行政拘留作出明確規定,賦予公安機關環境執法新職責。公安部會同環保部等五部門出臺《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列明23種具體違法情形及案件移送要求、程序等,完善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有效銜接。新環保法實施至今,各地已依法對環保等部門移送的200余起嚴重環境違法案件中的290余名違法人員予以行政拘留,極大增強了震懾效果。
隨著執法力度不斷加大,發現查處環境違法難度也越來越大,不法分子卻在挖空心思規避處罰、逃避打擊。有的企業利用暗管、灌注等隱蔽方式違法排污;有的企業私自修改環境監測設備數據;有的企業與有資質的處置企業相互勾結,非法處置污染物;有的企業跨行政區劃異地傾倒廢物。當前,環境違法行為呈現出隱蔽化、專業化、團伙化等特點,發現查處難度加大。從偵查打擊實踐來看,環境污染犯罪團伙化、專業化趨勢明顯。一些犯罪團伙,數十名成員分工明確,合作緊密,手段專業,發現難度高,造成危害大。
困難不僅源于不法分子越來越狡猾,還有很多客觀問題阻礙打擊效力。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問題依然突出。有些案件因為鑒定方法缺乏標準依據、鑒定時間長等原因,在法定時限內難以取得鑒定意見;有的地方能夠出具法定鑒定意見的機構少,無法滿足實際辦案需要;有的污染物鑒定費用或環境損害評估費用動輒數十上百萬元,公安機關辦案經費捉襟見肘。當前,霧霾等大氣污染已成亟待治理的突出環境問題,但由于大氣污染物流動性大、稀釋速度快等原因,提取固定證據和責任認定較困難,給公安機關查處打擊增加很大難度,影響打擊震懾效果。公安機關辦理環境污染案件時,還受一些地方保護主義干擾。有的地方環境污染問題的形成往往與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有很大關系,許多排污企業是地方招商引資來的利稅大戶,公安機關查辦這類企業的污染問題容易受到干擾和制約。
